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_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导航菜单 导航关闭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25-05-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节选)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三十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

    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点击下方链接查看法律全文

    https://www.spp.gov.cn/spp/gyssshmhsh/201802/t20180207_440078.shtml

    来源:中国残联

    https://www.cdpf.org.cn/ztzl/zxzt1/2024/cjrqybzflfggzxxgkxt/xfjfl/ssjxgqybz/a9ab08af64c140848ad3bf23772f8f43.htm

    回到顶部

    © 2022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渝ICP备14002147号      邮编:400021

    残疾人政策咨询/维权热线:023-63651234、12345(12385)

    地址:重庆市两江新区盘溪路406号附10号(江北石子山体育公园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