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25-05-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节选)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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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gov.cn/jrzg/2010-10/28/content_1732871.htm
来源:中国残联
https://www.cdpf.org.cn/ztzl/zxzt1/2024/cjrqybzflfggzxxgkxt/xfjfl/ssjxgqybz/120ffe0cdb84494baa3570b5fcbbe62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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