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故事
从2015年2月初开始,任某发现在使用百度搜索自己名字的时候,会关联弹出“某氏教育任某”“无锡某氏教育任某’等字样。由于“某氏教育”在业内的名声并不怎么好,任某认为这对自己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损害。为此,任某曾多次发邮件给百度公司,要求其删除相关链接,也多次亲自从山东跑到百度公司所在地当面要求删除,但是百度公司仍没有删除或者采取其他限制措施。由于“某氏教育”的负面消息缠身,任某应聘多家公司都遭到拒绝。任某认为,自己现在已经与“某氏教育”没有任何关系,曾经与“某氏教育”合作的经历早就成为了过往,自己难道就没有“被遗忘”的权利吗?
技术科普
随着数字技术的出现,遗憾和记忆发生了反转,一切都可以借由网络永久保存。互联网强大的记忆能力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部分人带来了困扰。在以往的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说错了话或者做错了事,通常只会在特定的人和范围内流传,并且会随着时间流逝而逐渐被遗忘。但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我们通过互联网发表的言论和实施的行为,都将会被永久保存。如此一来,过往的“黑历史”、尴尬瞬间就像刺青一样,刻在我们的“数字皮肤”上,永远无法擦除。
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一些国家提出了“被遗忘权”的概念,试图保护人们数字时代下被遗忘的权利。所谓的被遗忘权主要是指自然人享有的请求删除不相关的、过时的、不必要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对此,我们可以向对应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提出删除申请。如果删除请求被认为是合理的,那么相关的内容就可以被删除,进而实现在网络世界被他人遗忘的目的。
素养提升被遗忘权最早产生于欧洲。2014年,欧盟法院在“冈萨雷斯诉谷歌西班牙公司案”中正式确立了被遗忘权,裁定谷歌西班牙公司败诉,必须移除相关搜索链接。随后,谷歌方面执行了判决,并出台了在线申请程序,正式接受欧盟用户的被遗忘权申请。
在我国,被遗忘权更接近于个人信息权益中的删除权,即自然人拥有的删除网络上不相关的、过时的、不必要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对此,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中国版的“被遗忘权”,即删除权,通过赋予自然人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来实现被遗忘的目的。对此,《民法典》第 1037条规定,“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随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进一步细化了删除权的规定。
作为数字社会的一员,如果我们在网络上发现有关个人的不相关的、不必要的、过时的信息,可以向相关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提出删除申请,从而实现被网络社会遗忘的目的。如果个人信息处理者拒绝删除,那么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来源:《全民数字素养提升100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