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③丨伤残理赔金被妻子侵占,法院亮剑:属个人财产!_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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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益保障

    以案说法③丨伤残理赔金被妻子侵占,法院亮剑:属个人财产!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25-08-25

    丈夫因伤致残的保险理赔金,竟被妻子私自占有;丈夫讨要“救命钱”时,却被告知“夫妻共同财产不宜分割”。当法律明定的伤残专属赔偿金遭亲情裹挟侵占,司法给出了铿锵的答案——《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人身损害赔偿金归个人所有”的铁则,击碎了“共同财产”的话术迷障。今日,我们聚焦这起入选重庆市“十四五”残疾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一同见证法律如何守护残障人士的生存权益。

    一、基本案情

    刘某华与周某敏系夫妻关系。2020年3月8日,刘某华受伤致残,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人身损害保险理赔款共计35万余元。周某敏通过刘某华转账以及案外人还款占有刘某华人身损害保险理赔款28万元。

    后夫妻分居,刘某华要求周某敏返还其占有的人身损害保险理赔款。周某敏则认为人身损害保险理赔款是对家庭的补偿,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不宜分割,不应返还。

    双方协商无果,刘某华遂诉至黔江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周某敏返还占有的人身损害保险理赔款32万元(含4万元现金)。

    二、裁判结果

    黔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华受伤后获得的保险公司的人身损害保险理赔款,从款项的性质上看,属于“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范畴,属于个人财产,刘某华享有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他人不得干涉,且在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周某敏通过刘某华的转账及他人还款行为,占有刘某华人身损害保险理赔款28万元,侵害了刘某华个人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应予以返还。遂判决周某敏返还刘某华28万元。一审判决后,周某敏不服,于2023年11月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存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因伤致残后,依据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获得的人身损害保险理赔款,主要用于人身损害一方的治疗、生活等特殊用途,具有人身属性,除双方另有约定的外,一般应认定为个人财产,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也不得随意占有、处分。

    本案中,刘某华因意外伤害致残后获得的的人身损害保险理赔款具有人身专属性,属于个人财产,是刘某华今后身体康复和生活需要的必要保证,刘某华享有该财产独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周某敏通过刘某华的转账及他人还款行为,侵害了刘某华对个人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官提醒,人身损害赔偿金(特别是伤残赔偿金)具有极强的人身专属性和补偿救济性质,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擅自占有或处分。残障人士若遇此类侵权,务必及时固定证据(如银行流水、保单、伤残鉴定书),并依法主张权利——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诉请法院确权分割。司法将坚决守护残障群体的生存尊严与财产权益,任何以“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侵占伤残理赔金的行为,都是对法律底线的践踏,必将受到否定性评价。

    来源:市残联

    https://mp.weixin.qq.com/s/cTx_zWhwKjqLjvLOb_ES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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