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薪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残疾人高质量就业的建议》(第1021号)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重庆市税务局等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运用“互联网”技术创新残疾人就业模式的建议已经采纳;实行差异化保障金征收比例的建议部分采纳;实行差异化就业比例要求的建议涉及上级国家机关职权,将向上级国家机关反映。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创新残疾人就业模式的建议
已采纳。近年来,我市积极推动“互联网+”与残疾人就业的结合。2021年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推出全国首创的“职有爱”数字助残就业服务平台,在线发布“云客服”、数据标注等工作岗位,为残疾人提供精准的就业服务,帮助他们实现高质量就业。大渡口区作为全国“残疾人就业精准帮扶系统”试点单位,依托精准帮扶系统为残疾人提供精准就业服务,帮助有就业条件的残疾人通过职业能力测评、职业技能培训等实现就业。近日,市残联牵头起草的《重庆市关于推进科技助残的实施意见》已进入会签阶段,该意见提出了提升残疾人就业科技服务效能,将科技助残服务融入残疾人就业服务全过程,大力提升在残疾人就业规划、职业指导等方面智能化、数字化服务水平等具体措施。
二、关于实行差异化保障金征收比例的建议
部分采纳。当前我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上差异化的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实施,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同时通过政策手段驱动用人单位主动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逐步形成就业增、成本降的良性循环,实现残疾人就业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互利共赢。
三、关于实行差异化就业比例要求的建议
涉及上级政府职权情况:《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和岗位。”下一步,市残联将配合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深入调研,积极向主管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和建议。
此答复函已经阳秋冬理事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有什么意见,请及时通过人大代表全渝通应用代表议案建议场景进行评价。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