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设置管理和
下肢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辆免费停放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残联、发改委、住建委、公安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两江新区残联办事处、建设局,高新区残联办事处、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建设条例》、《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共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55号文件)精神,充分保障下肢残疾人(含下肢伤残军人,以下简称下肢残疾人)出行权益,现就做好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设置管理和下肢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辆免费停放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的设置
(一)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路内停车点应当在符合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设置最方便的位置设置下肢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和显著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加强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规范设置的监督管理,将其纳入停车场竣工验收项目内容。
(二)公共停车场、非居住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停车位在50个以下的应设置不少于1个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50个以上的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位2%的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三)路内停车泊位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考虑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其数量应不少于停车泊位总数的2%。
(四)居住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应设置不少于总停车位0.5%的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若设有多个停车场和车库,宜每处设置不少于1个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二、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的管理
(一)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要加强本辖区内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路内停车管理单位及停车收费人员的教育培训和指导工作,确保其切实掌握并严格执行设置下肢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供下肢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停放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应的停放记录,并完善服务措施,为下肢残疾人停车提供便利。
(二)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局要根据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要求,指导路内停车管理单位做好下肢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的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公安交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管理,各停车场要在收费区域显著位置公示下肢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停放规定,接受各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各区县(自治县)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停车场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对不执行下肢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停车政策的停车场,依照各自职责进行依法处理,并通过媒体曝光。
(四)对于违规占用下肢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的车辆,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要加强教育引导。违规占用路内施划的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的,及时通报公安交管部门查处,违规占用人行道施划的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的,及时通报城市管理部门查处,公安交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要定期曝光一批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的行为。
三、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免费停放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残疾人专用车辆是指下肢残疾人本人所有、本人驾驶的7座以下有牌证的机动车辆。
(二)对下肢残疾人持本人的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驾驶专用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可享受免费停车政策。
(三)下肢残疾人驾驶专用车辆免费停放时,应主动向停车场管理人员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或伤残军人证、驾驶证(C1、C2、C5)和车辆行驶证,配合停车场做好下肢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停放工作。
(四)倡导和鼓励其他各类停车场对下肢残疾人驾驶的专用车辆停放提供更多的免费服务。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