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②丨从文职岗调到护卫岗,法院叫停用人单位“变相驱逐”残疾职工_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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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益保障

    以案说法②丨从文职岗调到护卫岗,法院叫停用人单位“变相驱逐”残疾职工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2025-08-12

    当用人单位为压缩成本“耍花招”,无故调岗降薪、边缘冷落便成了变相逼迫员工离职的利器。面对维权难度大、成本高的现实,处于弱势的劳动者往往被迫沉默。但这一次,司法为弱势群体敲响了法槌——重庆一名持证残疾人蒋某某,从文职属性的商管岗位被强行调至需高强度体力的护卫岗,因身体无法适应而遭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雇。法院最终认定该调岗系“变相驱逐”,判决企业支付赔偿金5.6万元,并警示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今日,我们聚焦这起入选重庆市“十四五”残疾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的劳动争议案,剖析劳动者如何破局维权困境。

    一、基本案情

    蒋某某系持证残疾人,经相关机构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014年9月,蒋某某入职重庆某物业公司,从事客服员助理工作。后双方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重庆某集团公司系重庆某物业公司唯一控股股东。2024年5月,重庆某集团公司决定将重庆某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商业广场交由其另关联公司管理,商管从业人员由另关联公司优化组合。

    同年8月5日,重庆某物业公司将蒋某某调整到护卫岗,并要求蒋某某一日内到新岗位报到,否则视为旷工。后蒋某某到护卫岗工作几个小时后,因身体状况无法适应遂回原岗位上班并拍照打卡考勤。同年8月15日,重庆某物业公司以蒋某某未按时到新岗位上班且连续旷工为由,决定解除与其劳动关系。

    后蒋某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重庆某物业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并请求重庆某集团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劳动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蒋某某不服遂诉至涪陵区人民法院。

    二、裁判结果

    涪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某物业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蒋某某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其应支付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000元。重庆某集团公司系重庆某物业公司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重庆某物业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身财产,故应对重庆某物业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重庆某物业公司支付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6000元,重庆某集团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后,重庆某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法官说法

    《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前述法律明确用人单位负有残疾职工岗位匹配的责任与义务。

    本案中,蒋某某作为持证残疾人,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重庆某物业公司仍将蒋某某从具有文职属性的商管从业人员调整为需体力与应急能力兼具的护卫岗,实质系以“岗位调整”之名行“变相驱逐”之实,违反残疾人就业保护法律规定,严重损害残疾人合法权益。且蒋某某面对不合理调岗仍到护卫岗实际工作半日,后因自身身体状况不适而返回原岗位继续工作,蒋某某已在其能力范围内履行了作为劳动者的忠诚履职义务,此时重庆某物业公司应依法调整该工作安排,但其仍以蒋某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行为难谓正当。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法定责任与社会担当,必须严格履行岗位适配义务,根据残疾员工的身体状况和能力提供真正适当的岗位及必要劳动条件。行使调岗权时,必须合法、合理、合情,尤其要充分评估残疾员工的身体适应性,不得以“调岗”之名行“驱逐”之实,漠视残疾职工的合法权益;残疾员工应积极行使法定权利,如遇不合理调岗,务必勇于沟通并保存证据(如打卡记录、沟通记录、医疗证明),面对侵害,可依法通过工会、劳动监察、仲裁及诉讼维权。双方均应遵法守信,共同维护公平、包容的劳动环境,保障残疾劳动者的尊严与价值。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违者必将承担相应责任。

    来源:市残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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