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日,是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正式实施两周年。这部充满温度的法律,以法治力量推动社会“有爱无碍”,正逐步消除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参与社会生活的“隐形门槛”。两年来,从出行便利到信息普惠,从设施改造到服务提升,无障碍环境建设已成为衡量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
法治进程的背后是坚实的司法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施行以来,我市检察机关聚焦残疾人出行难题、无障碍信息交流等民生关切,深入开展专项监督行动,共立案办理无障碍环境建设检察公益诉讼案件197件,制发检察建议125件,提起诉讼1件,以公益诉讼之力推动盲道畅通、医疗机构无障碍坡道改造、无障碍停车位设置、公交语音提示系统、过街声响装置完善等关键问题解决,让法律条文真正落地为百姓身边的可及可感。
从“有法可依”到“有法必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正在法治轨道上加速推进,而检察监督的持续发力,正为这份“无碍”生活注入更多公平与正义的底色。今日,我们聚焦4起入选重庆市“十四五”残疾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关行政公益诉讼案。
市检察院五分院督促履行公交无障碍服务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2月,一位市人大代表向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关于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建议》,提出应加强公共交通无障碍环境建设。同年3月,南岸区残联向检察机关反映,应加强公交车无障碍环境建设,解决残疾人自主乘车困难。市肢残人协会问卷调查显示,59.7%的问卷参与人认为公交导乘服务“亟待加强”。
市检察院五分院初步调查发现,重庆市中心城区运行约700余条线路7800余台公交车,缺乏完善的咨询引导、对外语音提示、预约定制等无障碍服务功能,也未建立无障碍导乘系统,残疾人安全、便利、自主乘车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二、调查和督促履职情况
市检察院五分院所辖九个区共有视力残疾人2.68万人,肢体残疾人10.27万人。经邀请“益心为公”残疾人志愿者,在南岸区、九龙坡区等4个区12条公交线路参与实地调查,查明截至2024年4月,残疾人在乘坐公共汽车时,存在无法精准定位停车位置而长时间错过乘车,部分残疾人在追赶车辆中跌倒受伤的情形。同时,检察机关开展残疾人问卷调查,超84%的问卷参与人“强烈希望”建设公交导乘系统,超90%的问卷参与人认为完善公交无障碍服务后,将“会明显促进”视力残疾人选择乘坐公交车,充分论证残疾人对公交无障碍出行的必要性需求。同时,组织市级主管部门、市公交集团、市盲协、市人大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人民监督员开展公开听证,达成共识应及时解决公交车驾驶员与相关群体乘车信息互通问题,进而提供相应无障碍服务。
2024年7月26日,市检察院五分院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条、第四十二条关于公共汽车应设置咨询引导、语音提示、预约定制等无障碍服务的强制性规定,向市级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市公交集团完善公共汽车出行咨询引导、预约定制等无障碍服务或结合实际情况完善无障碍导乘系统,解决残疾人不能准确、及时、便利乘车问题,并提升无障碍服务的意识水平。
2024年8月20日,市检察院五分院召开工作推进会,介绍深圳、长沙、青岛等地建立公交无障碍导乘系统先进做法,推进可行性完善。经多次论证,2024年9月,市公交集团设置公交无障碍服务专线“61686168”预约乘车,实现驾乘人员的双向信息互通,残疾人拨打该电话告知当前所在站点、乘车时间、目标站点等信息,公交车司机将提供相应的无障碍服务。同时,结合重庆实际情况,试点开行“响应式”公交,在手机小程序上增设无障碍预约功能,精准识别无障碍服务需求,后续予以有序推广并做好相应导乘服务。为推动长治长效,2025年5月9日,市检察院五分院召开跟踪问效协调会,再次明确专线预约、“响应式”公交提供无障碍服务的具体方式和应当长期坚持的要求。
涪陵区人民检察院督促医疗机构完善无障碍坡道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无障碍通道是方便残疾人出行的通道,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医疗机构作为面向社会大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应合理建设无障碍通道方便残疾人等特殊人群通行。
2024年8月,涪陵区残联向涪陵区检察院反映涪陵区妇幼保健院(四环路院区)存在无障碍通道建设不规范问题,可能导致肢体残疾等特殊人群的无障碍通行就医需求难以满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涪陵区检察院核实线索后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二、调查和督促履职情况
涪陵区检察院对全区医疗机构开展初步排查,调查查明,位于涪陵区妇幼保健院(四环路院区)外修建有两处无障碍通道,其中一处坡道横向长245cm、纵向长 91cm,纵向坡度为1:2.69,另一处坡道横向长 266cm、纵向长81 cm,纵向坡度为1:3.28,不符合《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不应大于1:12的要求,另涪陵唐济中医院、涪陵渝济肛肠医院、崇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公共服务场所未按规定标准设置轮椅坡道或缘石坡道,违反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法》、《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等相关规定。
涪陵区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对上述4家医疗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上述无障碍通道问题整改,并会同涪陵区残联邀请残疾人到现场进行体验式“回头看”,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同时,涪陵区检察院与涪陵区残联持续深化残疾人权益保障长效机制,加强残疾人保护案件线索移送、专业支持等常态化协作配合。
南岸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停车无障碍环境建设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重庆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等规定,公共停车场所应当设置方便残疾人的专用停车位,并减免残疾人专用车的停车费用。2024年2月,南岸区检察院接到“益心为公”志愿者彭某某(下肢残疾人)提报线索:南岸区部分医疗机构、大型商超等配套公共停车场长期存在无障碍停车位未规范设置、未依法减免残疾人专用车辆停车费等问题,违反了前述规定,导致残疾人驾车出行不便,侵害了其停车便利和减免优惠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调查和督促履职情况
南岸区检察院通过现场勘查、询问证人、邀请多名“益心为公”残疾人志愿者实地查验等方式查明:辖区部分公共停车场无障碍停车位数量不够、无障碍停车位宽度不足、无障碍标志缺失以及未依法减免下肢残疾人专用车停车费,侵害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确认事实后,南岸区检察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4年3月7日,南岸区检察院向南岸区住房城乡建委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公共停车场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规范设置监管职责;同年3月12日,向南岸区城市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对公共停车场未减免残疾人专用车停车费用进行监管,并采取智能化方式提高残疾人停车便利。
检察建议发出后,南岸区住房城乡建委成立工作专班,安排专项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检查技术支持单位,抽取辖区不同类型、不同建设时期的共138个项目进行检查,发现布局不合理、标志脱落、未设置无障碍车位等问题,并采取增补无障碍停车位、补绘无障碍车位标线标志等措施进行整改。南岸区城管局已要求辖区公共停车场依法减免残疾人专用车停车费、在收费显著位置公示下肢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停放的规定。
为全面评估整改效果,南岸区检察院邀请多名下肢残疾的“益心为公”志愿者驾驶其专用车辆进入整改后的停车场实地体验。发现多数停车场出口无人值守,残疾人等待工作人员核实证件过程中易造成后方车辆堵塞,与后方车辆驾驶员发生争执。另有部分停车场采取先交费、再至物管办公室核实后退费的方式,未考虑残疾人出行不便的特点,增加了出行负担。
对此,南岸区检察院邀请南岸区残联代表、市人大代表黄某、“益心为公”志愿者彭某某等参与是否应实现无感离场的公开听证。听证会达成了有必要持续延伸案件治理效果,实现残疾人专用车辆停车后无感离场的共识。会后,行政机关探索智能化管理,在收录全市2574条残疾人专用车辆信息基础上,通过微信小程序登记、预先录入车牌号等方式实现辖区6500余个路内停车位以及部分公共停车场无感离场。
南岸区检察院以案件办理为契机,与南岸区残联签订《检察公益诉讼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协作配合机制》,并率先在重庆市成立了首个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中心。
酉阳县法院、检察院联动督促完善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无障碍设施建设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7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酉阳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监督职责中发现,酉阳县中心城区多处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未安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或已安装装置未正常运行。为全面掌握情况,检察院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同时通过现场拍照和勘验调查固定证据。
经调查发现,酉阳县共有持证残疾人1.6万余人,其中视障群体达2300余人;城市中心区共有12处50个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仅有1处4个人行横道安装了过街音响提示装置且能正常运行,6处36个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未安装,5处10个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虽安装但未正常运行,有效运行率仅为8%,严重损害了视觉障碍群众的交通出行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二、调查、督促履职及裁判结果
2024年7月12日,酉阳县检察院针对负有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职责的酉阳县公安局立案。同年7月18日,检察院向酉阳县公安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在城市中心区及盲人通行较为集中的区域人行横道交通信号灯上加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同年9月11日,酉阳县公安局书面回复称,将争取资金投入建设,对酉阳城区所有交通信号灯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全部安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以充分保障视觉障碍群体的合法权益。截至同年10月,酉阳县中心城区人行横道交通信号设施过街音响提示装置仍未全面安装使用。鉴于此,酉阳县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酉阳县公安局依法履行职责,保障视觉障碍群体出行安全。
酉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规定》《重庆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被告酉阳县公安局作为辖区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有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在酉阳县城区人行横道交通信号设施安装管理维护过街音响提示装置的法定职责,应当依法全面履职,为残疾人自主安全通行道路等提供便利。在公益诉讼起诉人酉阳县检察院向酉阳县公安局提出检察建议后,被告酉阳县公安局仅作出书面回复,未采取措施进行实质性整改,酉阳县城市中心区等视觉障碍群体出行几率较高地区的人行横道交通信号设施过街音响提示装置仍未得到全面安装使用,视觉障碍群体出行仍面临安全风险。酉阳县公安局未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事实清楚,遂判决被告酉阳县公安局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依法履行职责,对酉阳县城市中心区的人行道交通信号灯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加装过街音响提示装置。一审判决后,酉阳县公安局未提出上诉,并按照判决内容切实履职。
来源:市残联